
岳塘新闻网9月8日讯(通讯员:张强 郭扬)9月5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詹某燃提起公诉。
“我因为之前做兼职帮人代购茅台酒,发现在代购的过程中可以有方法将买主的代购款据为己有,所以我就萌生了假借代购实施诈骗的想法,又因为大家都喜欢在大学生的兼职群里找代购,所以我就把自己的微信号朋友圈打造成了一个在校大学生的朋友圈,然后加入各种大学生兼职群,从此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我现在很后悔...”这是检察官在提审詹某燃时,其交代的犯罪动机。
据了解,2023年5月14日,詹某燃添加湘潭市岳塘区被害人黄某为微信好友后,通过PS某大学学生证的方式伪造自己系该校在校大学生身份骗取黄某的信任,以帮助黄某代购一部苹果手机为由,于当日16时44分骗取黄某7099元,詹某燃收到购机款后并未帮助黄某购买该手机。尝到甜头后的詹某燃又继续寻找新的作案目标。2023年5月24日,詹某燃采取上述同样的方式获取被害人王某阳的信任,以帮助王某阳代购2瓶飞天茅台酒为由,于当日22时26分骗取王某阳的5380元,詹某燃收到代购款后并未帮助王某阳购买该茅台酒,而是将该钱财据为己有。案发后,詹某燃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在福建省抓获带回湘潭。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屡禁不止,让广大市民防不胜防,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检察机关提醒各位市民要擦亮双眼,守好自身的钱袋子,切勿轻信“网络兼职代购”的幌子。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责编:于杨
来源:岳塘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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